刘闯
法律执业者
您好,根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 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格的单位需要拍摄文物,要根据所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等级,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1. 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2. 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3. 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 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5.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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