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钰
律师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建造师挂靠行为是违法行为。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设部组织起草并印发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二十二条》所列"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中包含的"(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两条款,明确定义建造师挂靠行为属于法规禁止行为。
同样,挂靠行为存在于其他实行国家执业资格制度的行业中,如建筑师、岩土师、造价师、会计师等等,无一例外成为违法挂靠的重灾区。
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
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
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
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证书本身的风险
一级建造师叁年进行必须完整一个继续教育周期,现阶段继续教育还没强制要求必须要有业绩证明,如果后续国家对业绩这块重点考察,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业绩有违规现象,那么继续教育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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