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
律师
本案属于抚养权纠纷。
根据司法解释,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法官在进行裁判的前提是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男方在进行起诉时,应着重强调孩子跟着男方更有利于身心成长。从经济上考虑,男方只有一个孩子,女方还需照顾其他3个孩子,精力与经济明显不够。同时,再婚家庭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孩子身心健康。还应当指出女方行为严重妨害了男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
从以上几角度,取得法官裁判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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