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波
律师
解答:
第一、甲方单方修改交房时间、修改物业费结算承担的条款,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甲方对于乙方先行签名后发出的合同(可视为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此份合同不生效,对于乙方不产生约束效力。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定金的性质属于对债权的担保。
订金,在性质上只是预付款,而不属于担保性质。
第三、你需要查清楚预交的费用是属于订金还是定金。
根据收据来看,预交的费用为订金;根据合同来看,预交的费用属于定金。
综合上述分析:
甲方单方变更合同的实质条款,合同未生效,若预交费用属于订金,乙方可以要求返还,若预交的费用属于定金,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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