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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是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的方式,以莫须有的绩效考核制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再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具体的绩效考核,包括: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经过劳动者签名确认的绩效考核评定表,绩效考核评分细则等等考核依据。那么用人单位可能涉嫌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46条,47条以及第87条的规定给予2n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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