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
律师
您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男方父母2014年购房先于你们结婚,一方婚前房产不会因离婚变更房产所有权,但由于您婚后装修和参与还贷进行了增值,因此,对于增值部分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产权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外,您可以收集男方家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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