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安娜
法律执业者
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关于罚款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
此外,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
虽然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具体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但是地方却已有明确规定。根据2013年5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罚款内容应有法律依据,否则人社部门可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定依据情形下扣减劳动者工资的,人社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将给予行政罚款。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