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条款中约定双方不担违约责任,出现违约了真的不用承担责任吗
我是一名购房者,房东与租客(卖房前签约)签订了租赁协议,其中在租期的条款中约定,租期为两年,第1年是固定周期,第2年是灵活租期,并且约定在灵活租期内,双方不担违约责任,在第1年固定期内房东若转卖房屋则需要赔偿租客相应的损失,1.现我与房东约定,在第1年期满,第2年灵活租期开始时交房,合同在乙方权利和义务中有约束,租客在交房时,应该不损害房屋设施,等等要求,但是如果我在灵活期内收房的话,他与原房东约定不担责任,那么如果他到时候交房破坏房屋,里面东西弄得一塌糊涂,这种情况,他也不需要担违约责任吗?
2.这个租赁合同中,在灵活租期内,双方不担违约责任,是所有的违约责任都不承担吗,是不是有一个框架去约定超出什么样一个范围,是必定要承担的。
3.像这种后面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有标注,甲乙双方需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的一个条款的约定,又有这种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这两种约定有点矛盾,那是以哪一个为准,如果出现违约,应该怎样处理
4.既然约定灵活期内不算违约,房东方现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租客,客签一个补充协议,第2年的灵活租期不租了,第1年固定租期结束,立即解除合同,这种租客是否必须配合,是不是能解决现在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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