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朝存
律师
出于人道主义,劳动法一直是以对怀孕女员工给予特殊的保护为原则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不过这并不与公司解散形成冲突。
劳动关系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维系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如果劳动者突然死亡,则劳动合同由于丧失了执行主体必然终止。同样,当公司解散时,用人单位这一主体在法律上死亡,劳动合同也不得不终止。
上述《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女员工还在“三期”的,合同应顺延到“三期”满。但没有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也应该延续合同,或者给予更多的补偿。所以,当公司解散时,怀孕期女员工所得到的补偿与其他员工相比并无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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