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冠宇服务方:
我认为二审还是可以搏一搏的,你这个案件最主要问题就是“之前判决书确认的46W到底是普通债权债务还是购房款的问题”如果认定为购房款的话确实能认定为优先债权。我认为二审可以在这几个点完善下:
1、证据方面再补充下,证明优先权的种类和范围:再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明30W款项与合同指向的房屋、购得的房屋是一一对应是相印证的,这些凭证确实是购房款,应当是优先债权。
2、诉讼角度上:2015年判决中,对“确认该债权为优先债权”这项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原因并非该债权不是优先债权,而只是该诉求与本案无关联性,2020年该案诉讼中不能以此片面认定该债权没有优先权。
3、该案中优先受偿权确立初衷是为保障商品房买受人的基本生存权,可以收集关于证明“你当初购买该房屋是为了自身居住或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证据,来补强一下。结合我第一次回答中的两个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4、实务中你这一类案件上诉成功的概率不是百分之百的,估计败诉率可能偏高一点吧,但也是有机会胜诉的。可以与你律师沟通一下再补强下证据,努力一下。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