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
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房屋被拆迁一般是因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因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房屋灭失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表示:“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
《答复》中还明确表示:“立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立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
因此如果仅仅是遗嘱公证房子归你,那么如遇拆迁,则原来遗嘱失效。
老人在立遗嘱时应当尽可能的考虑周全,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当初立遗嘱时就说明“房屋归孙子继承,该处房屋若遇拆迁,所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仍归孙子继承”,或者在房屋拆迁后,及时地重新立一份遗嘱,明确拆迁款的归属,就不会发生这样的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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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靖服务方:
遗嘱中已经明确了房产归属,也对后面的拆迁利益作出分配,符合遗嘱的有效形式,只要后面没有新的公正遗嘱,该遗嘱是有效的,拆迁不影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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