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波
律师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根据法律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设定六个月试用期,与设定考核指标并不必然矛盾。3、工作服装费、体检费,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的话,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向社保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补缴。5、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且不得强迫加班。婚假为1-3天,不得扣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补发。您好,我是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9年律师经验,平台认证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 希望我的答案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