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胤龙
律师
首先,总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工程主体部分向其他单位进行分包,若实质进行了分包,责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其次,在合同无效情形下,若乙方所建设的范围通过验收,质量合格的情形下。乙方依然有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向您索要工程款费用。
再次,若双方对于已建成的工程量及价款无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该价款数额予以结算并支付。在甲方已支付完毕的情形下,乙方当然无权向甲方索要工程款费用。若乙方对于其所施工程量有异议,人民法院就异议部分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应当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结算。(若双方签订的合同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一方申请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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