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
律师
根据我国 《 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 《 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 》 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更改姓名新规定,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公民可以更改几次姓名,但是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8.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需填写 《 居民变更身份申请表 》 ,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持户口本等到各县、市公安局户证处审批办理。
9.无单位的公民申请更改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父母无七作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审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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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徐律师您好,派出所以重名为不正当理由拒绝我的更名申请,还说必须要重名者出面证明,我该理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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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服务方:
更改姓名因为涉及到规避债务或者刑事前科等问题,确实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才能更改。您坚持要变更姓名的话建议配合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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