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欣
律师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程序
法人的变更,是为了适应内外部情况的变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民办学校进行分立和合并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校章程中规定的办学宗旨。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首先要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本法第21条的规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这样的重大事项,应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应当先进行财务清算。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还须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否则不得分立、合并。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还须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根据本条规定,审批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如果申请、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6个月内。审批机关认为分立、合并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书面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民办学校对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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