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欢欢
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幼儿园的孩子属于未成年人,那么学校管理者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一般推定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证明其尽到了责任。
所以,你们这个案件对方家长和学校都应当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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