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蓓
律师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根据你们的协议,应当将快餐店转让后按出资比例分配转让款,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的,可以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你投资快餐店时的银行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请求退出合伙或者终止个人合伙,返还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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