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
律师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房屋是您婚前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您的名下,该房产应属于您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须撤销赠与。
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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