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启兰服务方:
下面是法院的一个案例,你可以参考一下。你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原告郭某与原告万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郭某与被告朱某通过QQ相识并发展为男女关系。2015年8月底,郭某向朱某提出分手,朱某向郭某索要分手费100万元,后郭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朱某30万元。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认为,郭某给付朱某的30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被告朱某返还分手费30万元。
审理中,双方对于已赠予的30万元是否进行撤销以及财产返还的主体存在争议,两原告认为郭某给付被告的分手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原告属于作为一个财产共同体均有权要求返还。被告认为,30万元并非分手费,即使要求返还“分手费”,郭某也不具有主体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两原告没有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故郭某在与万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朱某的3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郭某与朱某之间给付30万元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郭某作为配偶者赠与第三者财务,现反悔主张返还,应不予支持,但万某作为合法婚姻配后一方以赠与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应予以支持。综上,朱某应返还万某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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