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
律师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企业整体战略的部署,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办公场所从高成本地区迁往低成本地区。
这其中既涉及员工是否跟随企业搬迁的问题,也涉及员工跟随企业搬迁后的实际工作问题,比如上下班在途时间明显增加。
企业搬迁,员工不愿随迁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需要看企业的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是,“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但是实践中企业搬迁的情况纷繁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企业只是将工厂在区内进行搬迁,新旧工厂的距离只有几公里。
虽然也是企业搬迁,但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显然不属于。
因此, 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是得看是否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变化。
至于随迁员工上下班在途时间明显增加的问题,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提供通勤车、将在途时间部分计入工作时间、提供员工宿舍、支付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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