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这里涉及到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权的顺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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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服务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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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服务方:
也就是说对于已成年的不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一顺序首先就是配偶,只有配偶不在,或者离婚的情形下,最后才是父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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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服务方:
因此,对方的说法是不对的,他只要凭已结婚的证据,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监护权,甚至可以不需要申请,自然就是做配偶作为监护权,不需要开具其他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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