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蓓
律师
你好,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属于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的踏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因此你的行为可能涉及到“自我交易"和“私设账户”的问题,违反了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为《公司法》所明令禁止,在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公司是有权追回这笔拆迁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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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蓓服务方:
此外,你在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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