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欢欢
律师
这种情况只要能证明女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影响的,是可以变更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需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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