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蓓
律师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债权人起诉公司以及股东”问题分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已经缴纳的出资以及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出资属也属于公司的资产。
2.但是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根据“刺破公司面纱”的制度,债权人有权要求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最常见的表现为公司、股东出现财务混同从而导致公司、股东人格混同,具体表现为: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的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4.如果在你转让股权之前,公司就存在上述人格混同的情形,那么你是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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