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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说你是向公司借款,那性质又是不一样啊!必须在一年内还清,如果超过一年,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诉讼,并且,税稽部门有可能会处以行政处罚,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根据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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