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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的第四条以“先本后息”清偿顺序的规定仅就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就一般债务利息,仍应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所以,在当事人未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形下,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后的部分清偿,应适用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顺序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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