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蓓
律师
股权的赠与行为属于股份的继受取得,干股作为没有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也是被认可的,股东之间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也应受到尊重。干股既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取得,也可以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如果在公司存续期间取得,公司没有护股或发行新股,只能是原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下降,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干股应当与其他股份同股同权。
股东转让股权,对于股权转让前公司已决议分配利润(即股利分配比例已经确定)但尚未分配,且该利润在股权转让中并未作出安排,此时,原股东仍然可以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并无该利润分配决议,那么当股份转让时,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一并转移给受让方。
简而言之,你是否应当分配公司的红利,就看你受让股权以前公司是否已经作出了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有,你就分不到利润,如果没有的话,那么你是享有红利分配请求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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