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忠军
律师
朋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1997年11月7日制定发布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2014年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70号),《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废止后,至今未出台新的规定。说明,在产品包装方面只要遵守两个原则就行了,即:真实性和合法性,细节问题,交由市场决定。真实性原则是指产品标识上标注的相关信息应当反映出产品的真实质量状况,不能有虚假夸大的成分;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产品标识的相关内容要按照法律法规(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来标注;二是指产品标识的相关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故,本包装产品A+产品B混合,使用后的使用效果,若不存在虚假夸大的成分是可以的。如还有疑问,可来电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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