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
律师
你好,你的认识基本正确,关于共同犯罪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以及期限,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有法律专家认为,认为:基于共同犯罪的共同性,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应当把握犯罪行为的独立性与共同性两种特性,就独立性而言,各个共同犯罪人之具体适用的追诉时效期限,理论上应当以其各自之犯罪之原有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准。就共同性而言,各个共同犯罪人因具体分工而或早或晚得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并不因其本身行为的完成时间而导致其应有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均应当始自于同一时间点,即应当以共同犯罪人中最后之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考虑到共同犯罪之社会危害性的整体性,余先生还认为,共同犯罪追诉时效适用对此予以体现。具体而言,如果各个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已完成追诉时效期限,有的尚处于追诉时效期限以内,那么所有共同犯罪人之追诉时效期限均视为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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