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鹏
律师
一、借款关系中,按日记的服务费没有法律规定,但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由于意思自治会得到支持;
二、借款关系中,按日收取服务费的,应当认定为是利息的一种体现形式,服务费和约定利息的总额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三、2050年8月20日起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此之后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限。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因此,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已经受理的案件原则上继续适用原规定,新受理的案件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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