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告,我在去年向原告甲借了10万,借款用途是夫妻日常生活需求(但是我们婚内没有买房买车和装修,)因为这笔钱实际是我前夫在用的,我有流水证明这钱到账后我转给我老公,但是借款合同借款人签名(有我和原告家手持借款合同拍照的图片,里面没有我前夫),还有原告甲转账我银行卡流水都是直接到我这里的,今年我和我前夫离婚了,我前夫去了外地生活,并且在外地结婚了,现在原告起诉我要我偿还这10万,但是这钱之前是我前夫在用的,虽然说名义上还有流水是到我这里来的,然后我现在向法院申请原告追加我前夫为第二被告人,但是那个原告说,这是我和我前夫的婚姻债务纠缠,然后她向法院申请不起诉我前夫,理由是我的前夫已经是失信执行人(提交了中国文书裁判网资料,显示我老公是失信执行人),没有还款能力,说起诉我的前夫没有多大的用处,加上告我前夫,我前夫肯定不会收传票,会拖延这个开庭的时间(因为需要公告60天),说让法院先判我和甲的案件,然后让我自行起诉我前夫。请问法院会采纳我的意见,把我前夫追加为被告二,还是说会采纳原告的意见,让我自行起诉我前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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