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利
律师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也就是说,在哪个阶段被撤销的,撤销该阶段获得的学位,从而不影响硕士学位。
以上观点为赵律师个人观点,具体还需要向当地教委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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