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严
律师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描述,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据《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你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那么履行工作职务,造成第三人人身侵权伤害的,那么由公司来进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你本身存在过错,那么公司有权向你进行追偿,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里面有两个前提条件,1、损害是因员工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的过失。2、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追偿。有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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