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我16年的时候,是未婚的,当初跟前任本来打算买房的,房子的首付21万,按揭49万。是我家人和我出的,那时候因为我刚刚毕业,没有工作收入,银行方面说需要两个人签字才能放款,所以那时候前任帮我一起签字,做共借人(我前任没有出钱,首付款转账记录可以看出是我父母转给我的有首付21万),房产证我占90%,前任占10%,现在房子我准备出售,150万,出售成功后,等于增值部分为150-70=80万。现在的问题是,1,二手房交易前任不配合签字。2,就算配合签字,我怕我前任要回增值10%,就是8万,但是她当初一分钱没给,我能不能用这10%名额是当初我们以结婚为目的而签下的,现在没有结婚,所以这10%不存在为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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