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分居期间抚养费
夫妻分居两年半,期间其父未支付抚养费,后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在离婚时主张分居期间抚养费,女方作为被告,被法官告知应另案起诉,女方在调解离婚后着手立案 但由于当地疫情严重 法院不接受立案 一直又拖了几个月后 法院接受立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提起诉讼 ,主张分居期间抚养费 法律依据是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未解除关系下应支付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但法院认为 主张抚养费时 婚姻关系已解除 不应适用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律条款
且以分居期间夫妻共同财产非个人财产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首先,我觉得未成年子女在任何时候都有要求抚养费的权利 不应以是否离婚为前置条件
其次,司法解释三说的存续期间应付抚养费 指的是 ,即便不离婚也应该支付抚养费,而不是离婚了就不能主张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告母亲在分居期间用于抚养孩子的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不妥 因为分居时二人经济独立 没有混同 由一方抚养子女有失公正 也有很多案例的判决都支持了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补付抚养费的案例
另外,离婚时未及时立案主张抚养费 是由于疫情原因法院不接受立案所致 不是个人原因.想问如果现在想上诉 应该从哪几方面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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