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晓峰
律师
你好,你在原单位如果是全日制用工,不能与其他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你的兼职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还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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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服务方:
这种情况属于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如果单位不同意兼职,会有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建议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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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服务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不影响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这项规定仅仅适用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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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服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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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自动转换:而你与这个派遣公司在本身的就属于劳动关系,你坚持的这个单位呢?它属于实际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