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益洲
律师
您好:
1、原则上应当约定补偿金事项,但未约定不一定就无效。根据《司法解释四》,如果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而未同时约定补偿金,则主要取决于劳动者是否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如果已实际履行义务,则有效,可以向原单位主张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的补偿金。
2、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义务通常是指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因此双方一般应约定离职之后按月支付补偿金。至于在职期间的所谓竞业限制,法律并未要求支付保密费或者其他费用。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单位可能会主张其支付的在职期间保密费就是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对此各地法院和不同法官观点不一样,但劳动者可以抗辩认为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是指离职之后原单位按月支付的一笔金钱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发生的;当然,是否采信取决于法官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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