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服务方:
关于是否可以主张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问题。那么这里边涉及到您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证据问题。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批准,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已经通知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即可,就本案而言,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当然这里所说的不一定必须要书面通知,也可以口头通知,不像试用期之后,必先向单位提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为了能存留证据,书面形式提出是最好的。因此,只要有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已经通知到用人单位。自从通知到用人单位之日起第四天届满,可以按照工资支付暂行办法以及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用人单位离职手续,并且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
展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