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您所描述的是不是被精神病的情形?这种情况属于过错推定责任,患者不需要再做精神鉴定。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此医院篡改病历,那么将应当承担无过错推定责任,就是应当承担存在过错的全部责任;《第八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也规定: 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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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过错推定原则能否拿掉病名?如以侵权责任法第58条操作,以哪类损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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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服务方:
至于向法院提起疗机构行为侵权之诉还是确认之诉?根据患者的法益决定。可以先确认再消除名誉影响,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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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确认之诉是什么意思?哪种方式更容易拿掉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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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服务方:
那里边延伸的问题比较多,需要结合具体的材料分析,一般情况下,只有通过诉讼程序确认医疗机构对对病因定性错误,才可以除掉莫须有的罪名。为了别的更精准的回复,您可以考虑点击个人头像,详细的一对一咨询。好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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