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派遣员工被解雇
我是一家外资公司上海分公司去年派往美国公司的员工,现因为美国这边组织架构调整在美国被裁员。来美之前我和上海分公司签了劳动终止合同(如附件)。(我的劳动合同之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我知道今年上海分公司也在大裁员,他们得到的赔偿是2N。但是上海人事告诉我只能拿到N,这合理吗(上海分公司的逻辑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劳动法合同》第四十六条,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为N,但是第八十七条,如果是单位违反解除合同是按2N. 跟上海分公司解除合约是因为要被外派到美国分公司,两个是独立的分公司,但是同属一个外资企业。所以原来的离职协议签了之后也并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现在美国分公司要解除合约,上海那段要按中国的劳动法支付。公司的年资还是按照在整个集团内来计算得。所以第二个问题,美国分公司解除合约,算不算上海分公司单方违反呢?第三个问题,因为当时没有给经济补偿金,如果现在发补偿金,是不是算延期呢,需不需要补偿额外的费用(比如利息,还没有这笔钱在美国还要交税,国内是不交税的,是不是要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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