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益洲
律师
您好:
1. 从认购书相关条文看,该认购定金就目前法律而言应属于所谓的“立约定金”性质,就是为了订立合同而设立的担保定金。按目前担保法对“定金罚则”的规定,结合既往司法实践,立约定金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按约定订立合同的,应视为违约,一般不能要求退还定金。并且,您的认购书里也明确约定如果超过三天不订立合同,将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2. 特殊情况也是可能存在的,比如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则可能有权要求解除认购协议而退还定金。当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关系,开发商必须取得建设及预售/销售资质才能预售/销售房屋。因此,如果其缺乏预售资质,并且在案件起诉之前都未能补办的,则其订立的相关合同可能无效(参见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此时也可能有权要求其退还定金。
3.法律适用而言,虽然目前仍适用《合同法》、《担保法》等现行相关法律,但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将会生效,原有的民事单行法,比如《合同法》、《担保法》(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等,将同时废止。而《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与《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有出入的,并且目前还存在解释上的争议(比如,《民法典》第586、587条规定的“定金”是否仍旧包括或适用于“立约定金”的问题,尚待司法实践的完善和进一步的观察)。因此,不排除《民法典》生效之后立约定金的有关适用规则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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