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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无偿取得的财产权,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当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即作为承包主体的“户”消失时,承包经营合同即终止,土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还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可以收回承包地,比如:
(1)、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2)、家庭承包经营户内已经没有成员的,承包合同终止;
(3)、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
(4)、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5)、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原则上,只要承包人的户口在村集体,且土地不撂荒、合法种植或流转,村集体不可以随意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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