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
律师
你好,根据现有的司法案例,对于交通费、误工费是支持的,这个你也没有异议。这里不再赘述。对于车子折旧费,也就是车辆贬值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因具有如下三个明显特征而应当予以赔偿:第一,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其的产生与侵权行为具有因果联系。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虽经修理但很难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性能、规格、安全性,也导致购买人对车辆的价值评价降低,因此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第二,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车辆贬值损失产生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而非使用或磨损。车辆贬值损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客观存在,是车辆实际价值的减少,是车辆所有人固有财产的减少,因此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非交易贬值损失。第三,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有法律依据,且符合民法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采取完全赔偿的原则,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车辆贬值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该规定列举的财产损失不包括交通工具的贬值。车辆贬值损失系在交通事故前后出售全新车辆和修复车辆的差价,因此,在你描述的情形下,车辆损失也就是你说的折旧费,可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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