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静
律师
您好,首先回答您关于第一笔借款有约定利息的问题。
根据您的描述,您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时间较久远,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年利率36%),十年间有转账记录,现在双方争议焦点为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问题?(以上案情均基于您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如有不懂,请再联络)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故,结合您的描述,可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返还本金及利息。
关于第二笔借款问题,借条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及未约定利息是否可以取得?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同时,若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以上回答,只针对您提供的案情,具体问题还需要您后续提供相应证据,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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