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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楼主

¥35

保险相关咨询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可以从保险理赔报案开始计算三十日,还是从保险公司调取被保险人医疗记录开始计算三十日?这个是怎么定义的? 保险公司说我这边没有如实告知,但的确我连我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病症,只有以前住院时候的化验单跟出院记录,上面报告写的都是医疗英文代号,自己完全看不懂,期间也没有任何的治疗这个病的记录。 保险公司去医院调取我的医疗记录,从他们调取记录到审核部门。现在已经过去将近2个月。 我从医院查到他们在11月初就调取了,12月31号才拒赔的。 我想问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是怎么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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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2021-01-06 00:21:19

全部(33)位律师解答

  • ¥1.52
    李新宇 律师
    你好,应该是保险公司发现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有解除的权利,不管是怎么知道的,从知道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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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0:26:26
    523
    • 匿名服务方: 具体需要看保险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可以让律师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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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0:27:37
  • ¥1.52
    崔兵 律师
    根据我几十年的律师经验,这种情况关键要看条纹,还有你们当时的约定是指解除的事由。而且这个事由是由知道开始,所以知道就是问题的关键。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保护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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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0:27:03
    117
  • ¥1.52
    黄振波 法律执业者
    第一个问题,应当是被保险人,从报案之日起计30日,作为权利期间。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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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0:33:29
    586
  • ¥1.52
    李晓轩 律师
    这个30日是指保险公司知道你有这种病的之日起计算。从保险公司知道你得了这种病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那么解除权就消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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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0:38:18
    361
  • ¥1.52
    巴波 律师
    应从审核查出解除事由之日起算。您好,我是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平台认证律师,10年律师经验,很高兴能回答您的问题,希望我的答案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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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0:48:21
    102
  • ¥1.52
    李萌立 律师
    这个应该是从保险公司调取到医疗记录开始算。保险公司调取到医疗记录,才算是知道了解除事由,可以开始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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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0:54:39
    35
  • ¥1.52
    丁辉 律师
    12"
    自动转换:啊,如果保险公司不进行理赔的话,还可以起诉保险公司啊,可以其实保险公司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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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1:23:14
    61
  • ¥1.52
    徐范霁 律师
    你好,这个你说的事情,是还需要综合考虑有关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的。有很多细节性的问题需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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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1:24:39
    48
  • ¥1.52
    李小苑 律师
    92"
    自动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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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1:41:50
    78
  • ¥1.52
    任宇飞 律师
    15"
    自动转换:这个30日是保险公司知道你未如实告知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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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1:44:48
    91
  • ¥1.52
    南晓峰 律师
    11"
    自动转换:啊,这个含义的就是说嗯嗯,自从知道你没有录取高职的时候开始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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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2:44:17
    518
  • ¥1.52
    张华北 律师
    31"
    自动转换:你好,这个30日的就是嗯,这个保险公司呢?而导致你有该病因的这个时间嗯呢,开始计算嗯,那么超过了30个30天的话,没有行使解除权啊那么久啊,自然的就消灭还进入全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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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2:57:04
    675
  • ¥1.52
    何勇 律师
    68"
    自动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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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3:25:42
    8704
  • ¥1.52
    王宝珊 律师
    您好,应该自保险公司知道您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开始计算这三十日的期限,保险公司有权行使解除权,未行使的保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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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3:42:09
    1489
  • ¥1.52
    刘闯 法律执业者
    您好,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所以,第一您需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来未履行不如实告知义务,但您都不对自己患病并不知晓,所以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未告知;第二,需要保险公司在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保险合同,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就不能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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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3:49:16
    2300
  • ¥1.52
    李林 律师
    22"
    自动转换:自从调区里仪表记录的时候开始起算了,那个司机操作中并不是严格执行那个三四天的规定的好像要出去陪就去陪了,嗯,你可以不服的话,你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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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4:08:45
    42
  • ¥1.52
    孙杭林
    应该是从调取医疗记录开始计算,不是从理赔报案计算。协商不成,可以去银保监局投诉,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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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4:23:32
    495
  • ¥1.52
    侯铁男 律师
    你好,1.单纯的解读法条这三十日应从调取医疗记录时起算。2.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要考虑更多情况,比如拒赔依据、保险合同订立时间、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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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4:35:15
    59
  • ¥1.52
    梁保军 律师
    您好,就您描述的情况,对于三十日是指从调取医疗记录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如果保险公司是否予以理赔,需要根据你们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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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5:05:09
    105
  • ¥1.52
    赵炜 律师
    根据您的情况描述,关键的问题是这个解除事由的约定是什么?因为解除事由是决定了这个保险理赔与否的起算点,所以这个是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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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5:33:11
    27
  • ¥1.52
    徐欢 法律执业者
    如你所述,保险公司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应从其去医院调取到你的医疗记录时起算,这时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你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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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5:42:54
    125
  • ¥1.52
    韩孟扬 法律执业者
    根据你所描述的问题,首先你这个情况,你在投保的时候,班长公司没有询问相关事项,可以推定。对于保险公司拒赔,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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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5:46:40
    49
  • ¥1.52
    陈华明 律师
    28"
    自动转换:这个三日天涯是从保险公司拿到你相应的记录,明确的,知道了,你有这个病症,从那个时间点开始向后地震30天,对吧?如果这三人间之内,他没有形式,那这个时候他的权利就消灭了它就无法主张解除这个发现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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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6:02:56
    141
  • 罗超 律师
    我们处理过类似的案件,有了丰富的法律经验,可以给你进一步咨询解答,排忧解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是的。可以从保险理赔报案开始计算。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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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6:40:51
    37
  • 臧家参 律师
    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这名话是保险事故未发生之前知道。而你的情况是发生保险事故后,不是同一个概念。你不应该仅看第三款,你再看该条4、5、6款。属于拒赔的事项,这个不受一个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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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7:10:21
    18
  • 谢福金 律师
    从他知道之日开始计算的(即他收到病历资料之日),你的事情,其实不用管这个,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按保险合同理赔,一般是可以的。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点击头像电话咨询,可更好、快速、全面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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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7:19:29
    53
  • 许家苗 法律执业者
    67"
    自动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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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7:21:44
    264
  • 何新增 律师
    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肯定是知道之日起。调病历才知道的事情,是从此刻知道存在解除是由。仅仅依照知道该事由的定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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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8:14:45
    1
  • 金伟 律师
    你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是保险公司发现有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有解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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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09:22:03
    7
  • 张桂林 律师
    16条规定的30日应当是理赔审核之日起计算。 另外,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告知投保人那些属于拒赔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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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11:08:57
    4
  • 易晓莉 律师
    从保险公司调取被保险人医疗记录开始计算。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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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12:35:03
    1
  • 李凯季 律师
    你好,针对第一个问题,为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保险合同,这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保险法也采用了这一原则。按照本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个三十日是在签订合同后,如果保险公司未发现有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的事项,则合同不能随意解除。 显然,根绝你的描述,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疏忽,这个过错不能归责于你。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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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6 17:16:24
    3
  • 戴杰 律师
    根据你所说的,确实已经超过了30天,保险公司已经无权解除合同,也无权拒赔。但是你需要举证证明保险公司调取你病历的时间,以及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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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6 21: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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