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志娟
法律执业者
1补充问题到底是合同所在地(南京)仲裁还是(北京)工作地进行投诉?
涉及到本案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如合同已经写明用人单位所在地(南京)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北京)。这两地均有管辖权。
2 北京社保机构能监督在南京的公司吗?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北京的劳动行政部门只能负责北京的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北京的社保机构也不能跨地区监管南京公司的社保情况。
3合同公司在北京没有社保账户,是继续投诉第三方代缴机构还是其他?
第三方代缴机构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以无权起诉第三方。
4问题:合同内容和仲裁裁决缺失,重要内容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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