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欢
法律执业者
根据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而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前向基金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履行登记手续:(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二)资本证明文件;(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四)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合伙人名单;(五)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六)有关内部制度文件;(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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