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范君
律师
违约金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当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已付房款总额,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当合同中有约定时应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计算标准。
第二,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对此,需先明确逾期办证会导致的损失。该损失首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其次是购房款的利息损失。有人主张因逾期办证导致房屋二次交易不能,增大二次交易的风险,导致原购房人二次买卖的房屋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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