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律文书笼统的套用格式,乱认定,他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溧阳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温建美是张文鹰(蒋巍巍母亲)姑妈的女儿,张文鹰是温建美舅舅家的女儿,也就是表姐妹关系。刚立案的时候,我打电话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反映了这个情况,表达了自己的担心,提出回避的问题,要求将案件移送无锡或者南京审理,不要在常州范围内审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同志在电话里回复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到时候再提出来。
王宇斐在证据质证环节中所陈述的第三人存在的辱骂内容、行为与蒋巍巍在最后陈述环节所陈述的辱骂内容、行为都大相径庭、自相矛盾,进一步证明王宇斐和蒋巍巍系通过编、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来对第三人人格进行贬损并利用庭审公开来传播扩大影响力,存在明显主观故意且恶性极大。郭法官没有有效制止。
原告蒋巍巍的律师王宇斐当着我和法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的面蓄意捏造事实。王宇斐向我发问的时候,故意编造我在2019年9月份我和白健的聊天中用“连续捶击”四个字, 因为,打人监控视频37、38秒有蒋巍巍用右手的拳头拚命捶打我的左肩的动作,并没有“连续捶击”的动作,在短信中,我没有用“连续捶击”这四个字。“连续捶击”这四个字是王宇斐恶意捏造出来的事实,他故意让郭法官及各诉讼参与人觉得我会撒谎,其用不实言论来严重误导审判员从而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判,并且贬低、毁损我的社会人格形象,系主观故意且恶性极大。并通过庭审直播录音录像方式来扩大其社会影响力来降低我的社会人格评价。【证据详见(2020)苏0413行初38号庭审笔录第11页第2行和庭审直播视频1时03分17秒-1时03分37秒】
其次,王宇斐作为律师明显知晓法庭诉讼规则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胡编乱造、不具采信度的证据来恶意诽谤、侮辱第三人的社会人格,主要目的系为帮助蒋巍巍通过庭审直播方式来为蒋巍巍出气并降低、毁损第三人的社会人格。
蒋巍巍的律师王宇斐的侮辱、诽谤行为是有主观恶意的,作为律师,有起码的常识,他不是不懂诉讼规则的人。这些证人虚假证言都没有被公安采信,他拿出来对我人身攻击。并且,第三人的确没有骂人,在庭审中,王宇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再怎么胡编乱造,法官也不会采信,并且达不到他诉讼的目的。王宇斐明知是这样的结果,他故意而为之,他就是借助网络直播庭审平台,对第三人的侮辱、诽谤行为。他就是受蒋巍巍及家人的委托,利用律师职业之便,到庭上侮辱、诽谤第三人。因为,第三人在城中派出所不同意调解,他帮蒋巍巍出一口气。
本案进行到最后陈述环节,蒋巍巍再次捏造事实称“我在和王瑛发生冲突时,王瑛有辱骂的行为存在,然后在第一次从我家里出来的时候,王瑛是上前向我诉说问我,我有没有做我母亲的工作,当时我是没有理睬的。我就上车的,然后,王瑛拉着我的车门告诉我说你父母离婚的时候是你母亲就是出轨的全部过错,所以导致你们家庭的破裂。然后,我是推开车门推了她的右肩,而且视频里面很清楚的能看到推的是右肩。当我外婆下来的时候,开车要离开的时候,王瑛又在那辱骂说我外婆跟我妈一样是偷人偷惯了,一天到晚只想着偷人,所以才导致我下车对她右肩进行推搡。我想说明的是王瑛是有过错的。”【证据详见(2020)苏0413行初38号庭审笔录第7页与庭审直播视频1时31分30秒-1:33:08】。
按照金坛法院行政庭书记员李敏的要求,第三人把质证意见书一式三份全部寄给了金坛法院行政庭,书记员错误地把质证意见书作为证据交换分别寄给了蒋巍巍和溧阳市公安局,蒋巍巍看到第三人写的质证意见书上反驳其外婆的内容,就断章取义,拿来捏造事实,说成第三人当天骂他外婆这样的话了。蒋巍巍打人的当天,第三人没有骂他外婆偷人偷惯了这句话,是他临时看到质证意见书编造的(在公安笔录里他从来没有这样说过)。蒋巍巍真的是“灵机一动”啊!!!而且,这个“灵机一动”不是来自蒋巍巍的本人头脑,而且来自他的律师——王宇斐。 王宇斐指导蒋巍巍向法庭作虚假陈述,他把我对周琴仙的质证意见书扔给蒋巍巍,蒋巍巍看着我对周琴仙的质证意见书胡编乱造对法庭作虚假陈述,王宇斐还指给蒋巍巍看,我写的在哪一行,蒋巍巍照着我写的质证意见书在读。蒋巍巍和王宇斐在法庭上交头接耳,王宇斐为蒋巍巍虚假陈述出谋划策,这一幕,特别清楚(15:14:19——15:15:36),申请法官去调取网络直播庭审录像。王宇斐的这种指使当事人(蒋巍巍)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必须严厉惩罚和严厉打击。
(2020)苏0413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和(2020)苏0413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两处有严重错误:
⒈(2020)苏0413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第8页最后一行:原告与被告所举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这段话是错误的。不应该机械地运用套话。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审被告溧阳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中包括:P8-19蒋巍巍的询问笔录;P30-32周琴仙的询问笔录;P33-39白健的询问笔录;P40-42宋婷珺的询问笔录;P43-45杨莹的询问笔录。这些证据都是虚假陈述和虚假证言。我写了详细的质证意见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并且,一审被告溧阳市公安局在(2020)苏0413行初38号答辩状上(第一页18-19行)认定:我局已进行调查,并非原告(蒋巍巍)主张的第三人(王瑛)过错在先,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形。(2020)苏0413行初38号庭审笔录第十三页第21行和庭审直播视频1时20分45秒—1时21分07秒:被告经过充分调查,不能证明第三人(王瑛)存在过错。所以,这些虚假的证人证言都没有被公安采纳,证人也没有出庭作证和质证。郭影法官不能笼统地概括为“原告与被告所举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这些虚假的证人证言是不具有证据的三性的,毫无事实依据,也毫无证明效力。
⒉(2020)苏0413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第8页23-24行:原告与被告所举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这段话是错误的。不应该机械地运用套话。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审被告溧阳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中包括:P8-19蒋巍巍的询问笔录;P30-32周琴仙的询问笔录;P33-39白健的询问笔录;P40-42宋婷珺的询问笔录;P43-45杨莹的询问笔录。这些证据都是虚假陈述和虚假证言。我写了详细的质证意见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并且,一审被告溧阳市公安局在(2020)苏0413行初38号答辩状上(第一页18-19行)认定:我局已进行调查,并非原告(蒋巍巍)主张的第三人(王瑛)过错在先,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形。(2020)苏0413行初38号庭审笔录第十三页第21行和庭审直播视频1时20分45秒—1时21分07秒:被告经过充分调查,不能证明第三人(王瑛)存在过错。所以,这些虚假的证人证言都没有被公安采纳,证人也没有出庭作证和质证。郭影法官不能笼统地概括为“原告与被告所举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这些虚假的证人证言是不具有证据的三性的,毫无事实依据,也毫无证明效力。
法官对虚假陈述不进行处理,我只能提出刑事自诉和到公安报案了,但是,他在法律文书上面这样乱写,使我以后的诉讼没法走下去,我该怎么举报他,他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
我三次写书面司法建议,建议对蒋巍巍和王宇斐当庭作虚假陈述的事情进行贪污依法处理。因为,公安的证据材料上面没有说那些骂人的话,我当时的确没有骂一句话。郭法官收到我的书面司法建议之后,就再也没有接过我的电话,没有给我正面回应,更没有书面回复。在一个多月时间里,要么是没人接电话,要么是书记员李敏接,接了总是说开会去了或者说领导找他有事去了。我让书记员李敏转告他,让他回我电话,从来没有回过。书记员说我影响他们工作了。书记员李敏还说,郭法官打电话给你的律师了,让你的律师帮你解决这个事情。我说,律师法有明确规定的,律师不能制造当事人和对方律师的纠纷,我不会为难我方律师,不需要我方律师出面。我自己写的书面司法建议,让郭法官回我电话,给我正面回应。我打12368,人工客服说记下来了,并把金坛法院信访电话告诉我,让我打过去反应。我打了好象一点作用都没有。郭影法官仍然不接电话, 他庭后劝调解并帮对方说情并说愿意赔偿十万元钱,不保持中立的立场,并对我合理的司法建议要求不予理睬,故意不接我电话,不可能一个多月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每次都不在办公室。让我对郭影法官产生合理的怀疑,偏袒原告蒋巍巍和他的律师王宇斐。我向金坛法院监察室反应了郭影不接我电话的问题。
2021年1月18日上午9点多钟,郭影法官好不容易接听了我的电话,答非所问,我明明要求对蒋巍巍和王宇斐当庭虚假陈述进行依法处理,他一再强调只处理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装着听不懂我的合理请求,反问我怎么认定是虚假陈述啊?说又不是民事案件,是行政诉讼案件就不能认定他们是虚假陈述。第一次接我电话就说我干扰他的正常审判了。还让我这个当事人自己去常州中院请示。责怪我打了信访电话。还说自己能力有限和水平有限。
法官郭影自己也作虚假陈述,他在2021年1月20日和我的电话通话录音8分04秒说:“首先,王瑛啊,针对你这个话,我反复地劝你调解,在两个庭审中间的间隙,我问了你们双方的意见。”郭影当时意识到我在录音,故意歪曲事实真相,在电话里作虚假陈述,明明是两个庭开完以后,蒋巍巍和他的律师王宇斐在庭审笔录上签完名走后,郭法官反复劝我调解,多次说让我再考虑考虑,回家多想想。我明确表示没有调解意向,他还把我的律师杨权法留下来,说对方愿意花十万元解决这个事情,让杨权法再次劝我。请常州市中院人民法院派人调监控,严肃处理郭法官虚假陈述的问题,根本不是两个庭审中间的间隙,问双方的意见,他根本就没有问双方的意见,郭影法官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偏袒打人者蒋巍巍一方。当我在电话里严正指出郭影把杨权法律师留下来,说蒋巍巍愿意花十万元解决这个事情,让杨权法再次劝我调解这个事情的时候,郭影意识到我在录音,他百般抵赖,他故意对我说:“我希望你本着实事求是,相互尊重的原则来和我沟通这件事情”。说得好象是我在污蔑他一样的。请常州市中院人民法院派人调监控调查这件事,可以调金坛法院十五审判庭的监控和法院大门外面的监控。我和王献锋律师先下楼,杨权法被郭法官留下来,说对方愿意花十万元解决这个事情,让杨权法再次劝我解调。杨权法律师二十多分钟以后才到法院大门口。我没有瞎说一句话。调解需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更何况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适用调解,在我明确表示没有调解意向的情况,郭影反复劝调解,并帮对方求情,说愿意花十万元解决这事,让我对郭影产生合理的怀疑,开庭前私自会见对方当事人,偏袒蒋巍巍一方。并且在我三次写司法建议的情况下,不接我电话,对于蒋巍巍和王宇斐明显的虚假陈述不作处理。
郭法官在录音里面说:“如果他们虚假陈述,如果什么的,你可以按照相关的途径,你来救济,你可以起诉他嘛,你通过民事途径起诉他嘛,你不要说是我教你啊。”
郭法官在录音里面还说: “我法庭怎么认定啊?我这个不是民事案件,我是行政案件,我刚才已经跟你说过多少次了。”
郭法官还说:“你可以咨询一下中院,看看中院,象这种情况,你比如说,我们任何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里面,有一方当事人,他陈述虚假的话,象这种情况,要不要对他进行处罚?好吧?我们水平有限,这个问题,我该汇报的已经汇报了。”
按照郭法官以上的言论,难道虚假陈述只存在民事诉讼中而不存在行政诉讼中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难道打击的不是虚假陈述的问题吗?郭法官这是不负责任的乱找借口不进行处理。并且郭也承认他们是虚假陈述。就是不处理。
郭法官昨天在电话里对我说,蒋巍巍和王宇斐是在质证中的陈述,合议庭合议过了,不属于虚假陈述。质证中就可以捏造事实吗?其实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都存在虚假陈述。质证环节,相互发问环节,最后陈述环节都有。
郭法官的这些错误行为,我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款对他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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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及诉讼
2021-02-10 10:4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