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服务方:
当然,上述这两种情形,总体上认定是比较片面,还需要结合双方同居期间的时间长短,同居期间是否有生育非婚生子女?以及是否属于女方的原因,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等等情况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对于同居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共有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男方能够证明对车辆有共同出资的行为,那么应当以共同共有来处置
展开
收起